公示期间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、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,需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(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)提出。单位提出异议,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,并写明联系人姓名、通讯地址和电话;个人提出异议,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,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和电话,否则不予受理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,对有争议的成果,将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单位核实。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,则取消其获奖资格,并予以通报。对诬告者将依法追究责任。公示办公室设在盟党政综合办公楼617房间。
兴安盟教育局
2024年1月23日
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网站声明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 | 教育应用登录入口
地 址: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电话: 0482-8268628 邮政编码:137400
兴安盟教育局主办 网站标志码1522000026 蒙ICP备13000033号-1 蒙公网安备15220102010040
Copyright(C)2016. All rights reserved